所謂權利證明文件,係指足以說明或證明申請者具有使用該設置場域範圍之權利的文書或資料,如契約書、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等。(合作備忘錄、合約備忘錄等效力不足以做為權利證明文件)
所謂權利證明文件,係指足以說明或證明申請者具有使用該設置場域範圍之權利的文書或資料,如契約書、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等。
(合作備忘錄、合約備忘錄等效力不足以做為權利證明文件)
「短期設置申請者」係指,申請者設置之期間未逾30日,且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於同一場域設置期間合計未逾60日。短期設置申請者應於取得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及頻率使用證明完成基地臺及終端設備之登錄後,方得使用其網路。
「短期設置申請者」係指,申請者設置之期間未逾30日,且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於同一場域設置期間合計未逾60日。
短期設置申請者應於取得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及頻率使用證明完成基地臺及終端設備之登錄後,方得使用其網路。
請參考【設備登錄、審驗相關流程與文件說明】 第30頁審驗基準。
請參考【設備登錄、審驗相關流程與文件說明】第31頁、第32頁量測位置,以可證明≦-125 dBm之邊界位置進行量測。
請參考【設備登錄、審驗相關流程與文件說明】 第31頁。
請參考【設備登錄、審驗相關流程與文件說明】第26頁、第27頁:1.除提供基地台照片以外,需提供門牌照片以供佐證所在地點。2.若場址為知名地標,有足以代表之牌匾或可以證明該場地(例如台北松菸文化廠區、大巨蛋牌匾等)。
請參考【設備登錄、審驗相關流程與文件說明】第26頁、第27頁:
1.除提供基地台照片以外,需提供門牌照片以供佐證所在地點。
2.若場址為知名地標,有足以代表之牌匾或可以證明該場地(例如台北松菸文化廠區、大巨蛋牌匾等)。
請參考申請文件範例【設備登錄、審驗相關流程與文件說明】。
1.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測試規劃表。2.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與頻率使用證明。(登錄完成後,使得進行測試)
1.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測試規劃表。
2.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與頻率使用證明。
(登錄完成後,使得進行測試)
請參考【網路設置計畫】範本,第七項連接雲端服務之應用情境規劃及附件六、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請參考【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七、八條規定。且如有連接雲端或共用核網情形,都將進入特別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