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審驗申請後,數位發展部將會開立審驗規費、執照費繳款單,以Email通知申請者於繳費期限內進行繳費。
請參考【申請須知】伍、審驗第四項,本部辦理審驗,以書面審驗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審驗,其必要時情形包含:1. 涉及室外基地臺之設置。2. 網路設置計畫符合本辦法第 14 條情形者。3. 經審查會議決議,須進行實地審驗者。
請參考【申請須知】伍、審驗第四項,本部辦理審驗,以書面審驗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審驗,其必要時情形包含:
1. 涉及室外基地臺之設置。
2. 網路設置計畫符合本辦法第 14 條情形者。
3. 經審查會議決議,須進行實地審驗者。
請參考【設備登錄、審驗相關流程與文件說明】 第30頁審驗基準。
請參考【設備登錄、審驗相關流程與文件說明】第31頁、第32頁量測位置,以可證明≦-125 dBm之邊界位置進行量測。
請參考【設備登錄、審驗相關流程與文件說明】 第31頁。
請參考【設備登錄、審驗相關流程與文件說明】第26頁、第27頁:1.除提供基地台照片以外,需提供門牌照片以供佐證所在地點。2.若場址為知名地標,有足以代表之牌匾或可以證明該場地(例如台北松菸文化廠區、大巨蛋牌匾等)。
請參考【設備登錄、審驗相關流程與文件說明】第26頁、第27頁:
1.除提供基地台照片以外,需提供門牌照片以供佐證所在地點。
2.若場址為知名地標,有足以代表之牌匾或可以證明該場地(例如台北松菸文化廠區、大巨蛋牌匾等)。
請參考申請文件範例【設備登錄、審驗相關流程與文件說明】。
請參考【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第一項、第二項:1.申請者未能於六個月內完成設置完成,可展延一次最長期間為六個月。2.申請者應檢具公函至數位發展部敘明事由申請展延。
請參考【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第一項、第二項:
1.申請者未能於六個月內完成設置完成,可展延一次最長期間為六個月。
2.申請者應檢具公函至數位發展部敘明事由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