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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 前置準備

    申請諮詢(含干擾評估)

    (取得干擾評估報告/頻譜和諧共用協議書)

    申請審查

    申請文件檢查

    (若缺件通知補件)
  • 審查階段

    受理申請

    繳交審查費

    (一般/特別審查)

    審查合格

    (取得網路設置核准函與頻率使用證明)
  • 登錄、設置與測試階段

    基地台與終端設備登錄

    基地台與網路設置與測試

  • 審驗階段

    申請審驗

    繳交審驗費

    (書面審驗/實地審驗)

    審驗合格

    取得執照及繳交使用費

申請資格

一般申請者

申請設置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者
  • 應具設置場域之使用權利。
  • 申請公共服務網路,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外,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提供公共服務機關之同意函。
  • 申請者及設置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
  • 外國人非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不得申請設置。

設置用途

公共服務網路

指設置供急難救助、公共使用或其他公共服務之網路,包括警政、消防、災防、醫療救護、海巡、救難、鐵路、公路、捷運、航空地勤、漁業、水利、氣象、學術教育、司法、矯正機關、外交、港埠、林務、關務、移民勤務、電力、自來水、瓦斯、石油等公共服務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

自用網路

非屬前款網路,設置供自己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

申請流程

  • 前置準備

    申請諮詢(含干擾評估)

    (取得干擾評估報告/頻譜和諧共用協議書)

    申請審查

    (申請免予審驗)

    申請文件檢查

    (若缺件通知補件)
  • 審查階段

    受理申請

    繳交審查費

    (一般/特別審查)

    審查合格

    (取得網路設置核准函、頻率使用證明、繳交頻率使用費)
  • 登錄、設置與測試階段

    基地台與終端設備登錄

  • 審驗階段

    同意免予審驗

    取得執照

申請資格

實驗移用申請者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管理者,申請移用為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使用
  • 應具設置場域之使用權利。
  • 申請公共服務網路,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外,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提供公共服務機關之同意函。
  • 申請者及設置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
  • 外國人非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不得申請設置。
  • 且為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管理者,若欲移用設置之基地臺供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使用,須符合網路設置計畫未變更,且屬移用前後設置處所相同之設備者。

設置用途

公共服務網路

指設置供急難救助、公共使用或其他公共服務之網路,包括警政、消防、災防、醫療救護、海巡、救難、鐵路、公路、捷運、航空地勤、漁業、水利、氣象、學術教育、司法、矯正機關、外交、港埠、林務、關務、移民勤務、電力、自來水、瓦斯、石油等公共服務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

自用網路

非屬前款網路,設置供自己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

申請流程

  • 前置準備

    申請諮詢(含干擾評估)

    (取得干擾評估報告/頻譜和諧共用協議書)

    申請審查

    (申請免予審驗)

    申請文件檢查

    (若缺件通知補件)
  • 審查階段

    受理申請

    繳交審查費

    (一般/特別審查)

    審查合格

    (取得網路設置核准函、頻率使用證明、繳交頻率使用費)
  • 登錄、設置與測試階段

    基地台與終端設備登錄

  • 審驗階段

    同意免予審驗

申請資格

短期設置申請者

為短期活動並有使用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必要,其設置之期間未逾三十日
  • 應具設置場域之使用權利。
  • 申請公共服務網路,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等機構外,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提供公共服務機關之同意函。
  • 申請者及設置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
  • 外國人非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不得申請設置。
  • 為短期活動並有使用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必要,其設置之期間未逾三十日,且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於同一場域之申請設置期間,合計未逾六十日。

設置用途

公共服務網路

指設置供急難救助、公共使用或其他公共服務之網路,包括警政、消防、災防、醫療救護、海巡、救難、鐵路、公路、捷運、航空地勤、漁業、水利、氣象、學術教育、司法、矯正機關、外交、港埠、林務、關務、移民勤務、電力、自來水、瓦斯、石油等公共服務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

自用網路

非屬前款網路,設置供自己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