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什麼情況之下須進行勘誤更正?
    • 113-11-14

    若核定版網路設置計畫有誤寫、誤植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請循行政程序法101條規定發函數位發展部進行勘誤更正。

  • 勘誤更正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 113-11-14

    檢具公函及修正後網路設置計畫與更正對照表向數位發展部申請勘誤更正。修正後網路設置計畫封面請加上「第O次更正」。

  • 場域設置同意文件需要包含什麼?
    • 113-11-14

    申請者所提出之授權文件應敘明:「授權雙方名稱」、「授權範圍(明確地址)」、「授權期間」。

    (合作備忘錄、合約備忘錄等效力不足以做為權利證明文件)

  • 設置場域範圍之權利證明文件之定義?
    • 113-11-14

    包括但不限於經公證之契約文件、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等佐證資料,如場域非自有,申請者提具之授權文件,應具名「授權雙方」、「授權範圍(明確地址)」、「授權時效」。(合作備忘錄、合約備忘錄等效力不足以做為權利證明文件)

  • 如果預計申請場域評估結果為有干擾疑慮該怎麼辦?
    • 113-11-14

    如有干擾情形,申請者須另徵得與既設網路設置者之頻譜和諧共用協議書或其他同意文件,始得申請設置。 

  • 如何送件干擾評估?
    • 113-11-14

    備妥申請干擾評估資料電子檔後,上傳至行動寬頻專網一站通/我要申請/申請干擾評估

  • 如果要申請計畫變更,需要再次進行干擾評估嗎?
    • 113-11-14

    如申請變更之內容涉及場域範圍之變動與基地台數量調整則需要重新進行干擾評估。

  • 要如何頻譜和諧共用?
    • 113-11-14

    如與既設電臺有干擾情形,應自行與該既設合法電臺設置者協調處理,若無法協調方得請求行動寬頻專網推動辦公室協助處理。申請者應提供行動寬頻專網推動辦公室處理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所需之測試設備、聯絡管道及相關協助。

  • 如預計設置場域是承租的,需要提供哪些設置場域範圍之權利證明文件?
    • 113-11-14

    須提供預計設置場域租賃契約且因場域非自有,申請者須提具之授權文件,應敘明:「授權雙方名稱」、「授權範圍(明確地址)」、「授權期間」。(合作備忘錄、合約備忘錄等效力不足以做為權利證明文件)

  • 目前5G專網須事先申請,是否無法因應臨時性或緊急性需求申請(如急難救災)?
    • 113-11-14

    1.    5G專頻專網以核定長期使用及事先規劃之短期設置場域為主,對其使用方式及範圍有其限制規範及審查審驗程序。

    2.    針對災難急救之臨時性或緊急性需求,實務上可能需要同時使用多個頻段(如複合式網路)及串接其他網路 (如連接公網、連接衛星通訊),許多範疇已超出數發部5G專頻專網管理權責範圍。

    3.    由於NCC已有前例針對緊急狀況演練進行專案核准,因此建議未來此類案件可向NCC申請實驗網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