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 CASTLE 資安協作聯盟』 組織章程
第一條:名稱:聯盟中文名稱--「5G CASTLE 資安協作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英 文名稱--"5G Cyber Assessment Security Tech-Lab Evaluation Alliance”;簡稱 5G CASTLE Alliance。
第二條:目的: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產業打造安全可信賴 5G 專網,建立 5G 資安服務協作生態系,特成立本聯盟。
第三條:宗旨:
(一) 連結國際標準,推動 5G 設備與垂直應用場域資安檢測與驗證機制,打造 安全可信賴 5G 專網。
(二) 促進 5G 資安檢測與偵防技術導入 5G 設備與垂直應用場域,建立 5G 資 安服務協作生態圈。
(三) 鏈結國際 5G 推動組織合作管道,進行資安技術與標準交流,取得國際組 織認可,擴散 5G 資安解決方案輸出能量。
第四條:本聯盟組織由總召集人、副召集人、工作小組及秘書組所組成。
(一)聯盟總召集人之職責如下:
1. 對外代表本聯盟;
2. 掌理聯盟推動事宜,協助組織之協調推展與督導;
3. 核定本聯盟年度工作執行規劃;
4. 總召集人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之政府單位、學術機構、公會或協會等單 位代表,擔任本聯盟顧問提供諮詢,參加本聯盟會議。
(二)副召集人之職責如下:
1. 協助總召集人執行本聯盟議決事項;
2. 總召集人得視聯盟工作任務性質,委託副召集人執行之;
(三)工作小組召集人:本聯盟成立初期擬設置三個工作小組,分為資安制度、 資安方案及國際合作;後續依聯盟推動相關工作,經全體會員同意,再行 新增設置工作小組。工作小組除依其職權而負責之專業事項外,並應向總 召集人及大會提報工作內容執行情形與成果。
1. 資安制度小組,其職責如下: 依據國際標準(3GPP、O-RAN 等)與國內 5G 資安相關規範,建立並推 動產品與場域的檢測與驗證機制;
2. 資安方案小組,其職責如下: 促進 5G 資安解決方案合作與商機媒合,推動 5G 設備與垂直應用場 域的資安導入機制;
3. 國際合作小組,其職責如下: 促進國內 5G 資安技術發展與國際標準接軌,帶動國內業者進軍全球 5G 資安市場。
(四)秘書組之職責如下:
1. 本聯盟設秘書組,由本會負責相關工作。
2. 規劃本聯盟年度工作及執行議決事項;
3. 負責辦理會員入會、開會通知及處理本聯盟之聯繫、總務等事宜。
4. 辦理說明會、座談會、商機媒合等活動,推廣認驗證機制。
(五)總召集人由聯盟會員共同推舉,任期 2 年,副召集人、各小組召集人由總 召集人推薦,任期同總召集人。
第五條:工作方針:
(一) 每年舉辦 5G 資安展覽、實境展示、商機媒合、技術研討會及交流活動, 協助會員鏈結 5G 資安推廣活動,掌握最新技術趨勢與應用發展,強化 5G 產業數位韌性。
(二) 促進會員發展符合國際標準(3GPP、O-RAN)之 5G 資安技術合作,聯合 產官學研各界力量,導入 5G 產品與專網場域資安認驗證機制,發展國內 5G 資安生態圈。
(三) 以 5G 資安創新應用的場域實證成果,鏈結國內外行動通訊相關活動,推 動會員的安全 5G 方案輸出國際,拓展安全 5G 方案的市場商機。
第六條:會議:
(一) 會員大會:
1. 由總召集人召開,並擔任主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開會前十日,由 秘書組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及諮詢委員參加出席。但 因緊急事項召開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2. 大會決議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 工作小組例會:由各組召集人依需要隨時召集開會,但每年至少召開一 次小組會議。
第七條:會員:
(一)參加本聯盟之成員均稱為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為 5G 場域業者(含 SI 廠商)、5G 系統、設備廠商及應用業者、資安業者、資安檢測實 驗室等各類廠商、公協會及相關研發機構,皆可提出申請,經審查合乎 條件者,可成為會員。
(二)入會費用:免費。
第八條:會員之權利義務:
(一) 會員之權利:
1. 每一會員有總召集人之推舉權、被推舉權,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投票 決定。
2. 可獲取本聯盟之資訊,並優先參與產業規範交流合作之權利。
3. 可免費或優惠參與下列事項:
(1). 參加本聯盟舉辦之研討會、說明會或訓練課程。
(2). 取得新知/市場情報資訊。
(3). 交流合作媒合。
(4). 5G 資安認驗證機制之諮詢或相關情報取得。
(二)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聯盟之章程及相關規定。
2. 協助本聯盟工作之推展。
3. 參加本聯盟之相關會議。
第九條:保密與智慧財產權之管理:
(一) 會員應遵守不侵害其他會員或相關之智慧財產權為職責。
(二) 本聯盟所提出之資料,文件上註記為機密文件者,不得提供第三者參考 或使用。
(三) 秘書組可視實際需要,要求會員簽署「保密協定」。
第十條:存續期間:本聯盟運作以兩年為一期,除由大會決議變更外,本聯盟之運作 存續期間,最多得延長一年,以落實產業促進之階段性目標。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由大會,以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及出席會員通過半數之決議 通過後施行,增刪修補時亦同。
第十二條:聯盟之終止:
(一)聯盟總召集人在審度產業趨勢及廠商需求之後,並經聯盟會議之同意可 終止聯盟之運作。
(二)本會在審度產業趨勢及廠商需求之後,可終止聯盟之運作。 第十三條:附則:擔任本聯盟各項職務均為無給職,為鼓勵其熱心奉獻服務業界之精 神,得視績效給予年度表揚。
中華民國 一一二 年 五 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