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核定版網路設置計畫有誤寫、誤植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請循行政程序法101條規定發函數位發展部進行勘誤更正。
檢具公函及修正後網路設置計畫與更正對照表向數位發展部申請勘誤更正。修正後網路設置計畫封面請加上「第O次更正」。
申請者所提出之授權文件應敘明:「授權雙方名稱」、「授權範圍(明確地址)」、「授權期間」。(合作備忘錄、合約備忘錄等效力不足以做為權利證明文件)
申請者所提出之授權文件應敘明:「授權雙方名稱」、「授權範圍(明確地址)」、「授權期間」。
(合作備忘錄、合約備忘錄等效力不足以做為權利證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經公證之契約文件、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等佐證資料,如場域非自有,申請者提具之授權文件,應具名「授權雙方」、「授權範圍(明確地址)」、「授權時效」。(合作備忘錄、合約備忘錄等效力不足以做為權利證明文件)
如有干擾情形,申請者須另徵得與既設網路設置者之頻譜和諧共用協議書或其他同意文件,始得申請設置。
備妥申請干擾評估資料電子檔後,上傳至行動寬頻專網一站通/我要申請/申請干擾評估。
如申請變更之內容涉及場域範圍之變動與基地台數量調整則需要重新進行干擾評估。
如與既設電臺有干擾情形,應自行與該既設合法電臺設置者協調處理,若無法協調方得請求行動寬頻專網推動辦公室協助處理。申請者應提供行動寬頻專網推動辦公室處理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所需之測試設備、聯絡管道及相關協助。
須提供預計設置場域租賃契約且因場域非自有,申請者須提具之授權文件,應敘明:「授權雙方名稱」、「授權範圍(明確地址)」、「授權期間」。(合作備忘錄、合約備忘錄等效力不足以做為權利證明文件)
1. 5G專頻專網以核定長期使用及事先規劃之短期設置場域為主,對其使用方式及範圍有其限制規範及審查審驗程序。2. 針對災難急救之臨時性或緊急性需求,實務上可能需要同時使用多個頻段(如複合式網路)及串接其他網路 (如連接公網、連接衛星通訊),許多範疇已超出數發部5G專頻專網管理權責範圍。3. 由於NCC已有前例針對緊急狀況演練進行專案核准,因此建議未來此類案件可向NCC申請實驗網專案核准。
1. 5G專頻專網以核定長期使用及事先規劃之短期設置場域為主,對其使用方式及範圍有其限制規範及審查審驗程序。
2. 針對災難急救之臨時性或緊急性需求,實務上可能需要同時使用多個頻段(如複合式網路)及串接其他網路 (如連接公網、連接衛星通訊),許多範疇已超出數發部5G專頻專網管理權責範圍。
3. 由於NCC已有前例針對緊急狀況演練進行專案核准,因此建議未來此類案件可向NCC申請實驗網專案核准。
請上傳以下申請文件電子檔至行動寬頻專網一站通:一、行動寬頻電信網路核定文件換、補發、計畫變更及勘誤更正申請書(彩色掃瞄)。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證明文件。三、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紙本原稿)。四、具有設置場域範圍使用權利之佐證資料。
請上傳以下申請文件電子檔至行動寬頻專網一站通:
一、行動寬頻電信網路核定文件換、補發、計畫變更及勘誤更正申請書(彩色掃瞄)。
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證明文件。
三、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紙本原稿)。
四、具有設置場域範圍使用權利之佐證資料。
提出審驗申請後,數位發展部將會開立審驗規費、執照費繳款單,以Email通知申請者於繳費期限內進行繳費。
請上傳以下申請文件電子檔至行動寬頻專網一站通:一、行動寬頻電信網路核定文件換、補發、計畫變更及勘誤更正申請書(彩色掃瞄)。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證明文件。三、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核定版網路設置計畫、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紙本原稿)。四、變更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三、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核定版網路設置計畫、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紙本原稿)。
四、變更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NID組成為<assignment mode>+<PEN (Private Enterprise Number)>+<NID code>Assignment mode=0PEN:先取得10進位網路識別碼,再將10進位網路識別碼轉換為16進位網路識別碼NID code=流水碼
NID組成為<assignment mode>+<PEN (Private Enterprise Number)>+<NID code>
Assignment mode=0
PEN:先取得10進位網路識別碼,再將10進位網路識別碼轉換為16進位網路識別碼
NID code=流水碼
PLMN由MCC (行動國家代碼)和MNC(行動網路代碼)所組成。MCC設定為999,MNC由申請者設定。
申請者未能於期間內完成設置,得於屆期前一個月起二週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十年。
請參考申請須知肆、申請設置審查第二項第三款,網路設置計畫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進行特別審查,申請者依本部通知審查會議之時間地點,進行網路設置計畫書之報告:一、連接雲端服務之情境規劃者。二、組合他人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之情形。(本項為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必要事項)三、其他必要事項依本部通知申請者辦理。
請參考申請須知肆、申請設置審查第二項第三款,網路設置計畫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進行特別審查,申請者依本部通知審查會議之時間地點,進行網路設置計畫書之報告:
一、連接雲端服務之情境規劃者。
二、組合他人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之情形。(本項為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必要事項)
三、其他必要事項依本部通知申請者辦理。
申請者取得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及頻率使用證明後即可進行登錄程序。
不行,登錄時提供之基地臺與終端設備清單須與核定版之網路設置計畫內容一致,不可自行簡化,若需變動核定版之網路設置計畫內容,請提依程序辦理計畫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