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場域如有多位申請者同時提出申請,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其頻譜和諧共用應由申請者自行協調。
申請者應為設置場域範圍土地或建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檢具設置場域範圍之權利證明文件。
申請文件送件前,需先進行預計設置場域(室內/外)干擾評估,並取得干擾評估報告,如有干擾疑慮者,應於提出申請前徵得設置場域範圍內之既有網路設置者與既設微波電臺設置者之同意,並於申請時提出頻譜和諧共用協議書或其他同意文件。
統一由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行動寬頻專網推動辦公室進行干擾評估,並提供干擾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