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照【申請須知】第參項設置用途,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用途區分為「公共服務網路」與「自用網路」,其分類說明如下:
一、公共服務網路:指設置供急難救助、公共使用或其他公共服務之網路,包括警政、消防、災防、醫療救護、海巡、救難、鐵路、公路、捷運、航空地勤、漁業、水利、氣象、學術教育、司法、矯正機關、外交、港埠、林務、關務、移民勤務、電力、自來水、瓦斯、石油等公共服務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
二、自用網路:非屬前款網路,設置供自己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
申請自用網路者以具公司、法人及團體之資格者為限,若用途為自用,但有提供其餘業者使用之需求,須於明確說明設置目的、設置用途及應用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