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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分辨「公共服務網路」與「自用網路」?
    • 112-11-03

    請參照【申請須知】第參項設置用途,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用途區分為「公共服務網路」與「自用網路」,其分類說明如下:

    一、公共服務網路:指設置供急難救助、公共使用或其他公共服務之網路,包括警政、消防、災防、醫療救護、海巡、救難、鐵路、公路、捷運、航空地勤、漁業、水利、氣象、學術教育、司法、矯正機關、外交、港埠、林務、關務、移民勤務、電力、自來水、瓦斯、石油等公共服務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

    二、自用網路:非屬前款網路,設置供自己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

    申請自用網路者以具公司、法人及團體之資格者為限,若用途為自用,但有提供其餘業者使用之需求,須於明確說明設置目的、設置用途及應用情境。


  • 如果設置場域所延伸出之應用服務(提供其他業者使用之需求),設置用途是否符合自用網路?
    • 112-06-17

    設置用途符合自用網路。

    若設置用途為自用網路且提供其他業者使用之需求,請於【網路設置計畫】說明設置目的、設置用途及應用情境。